我的疑问如下:
1、「该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于2020年10月1日达到预定用途」,那么在本月进行无形资产的确认:
账面价值=800(万)
计税基础=800x175%=1400(万)
因为账面价值<计税基础,所以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,但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,因为该无形资产的确认不是产生于企业合并交易,同时在确认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。
【我的问题】在2020年10月1日这样确认是否错误。
2、2020年12月31日,我理解的是自10月1日后至12月31日已经进入后续计量阶段了。是不是只有「确认阶段」,即:我认为的2020年10月1日的差异,不用确认递延所得税,但是一旦进入后续计量阶段后,产生的差异,就可以确认了?
3、应该这么理解才对嘛?即:凡是自行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,无论是确认阶段还是后续计量阶段产生的差异,只认可差异的存在,不确认递延所得税,但是其他方式(外购、投入等)取得的无形资产,若产生差异,则正常确认递延所得税。